编辑: XR30273052 2019-07-16

23 ― 监控企业的监测频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为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的相对笼统,无法满足 种类繁多的农药制造工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要求. 2.3.2 农药制造工业中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部分内容不够明确,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 企业的指导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除《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2008) 外,目前没有农药制造工业相关的水污染物排放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行业标准. 《杂环类农 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2008)对六种杂环类农药水污染物监控指标、限值、 单位基准用水量、监测采样的一般原则等做了明确规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1996)除包括部分通用监测指标限值外,仅对有机磷农药等个别监测指标进行了限值规定. 目前, 《农药制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简称 待发布行标 )正在征求意见,待发 布后将替代《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2008)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 目前没有农药制造工业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行业标准 和地方行业标准.农药生产过程中废气产污环节多,原辅料包括有机溶剂使用复杂,废气排 放源种类较多,废气组成成分特别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繁杂.由于目前没有国家行业标准, 各农药制造工业企业对其废气监控仍然主要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 ,指标设定缺少针对性.天津、上海、 江苏等省市虽已颁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标 准,但也仅对非甲烷总烃、VOCs、臭气浓度、苯系物等少数几个相关监测指标提出了要求, 且监测指标基本都属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 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 14554―1993)中所规定的指标内容,亦不能很有针对性地指导本地区农药制 造工业企业的监督监测和企业自测工作的开展. 综上所述, 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的监测频次如何确定,现有标准规范中规定不够 明确;

监测指标中,废气监测指标如何设定,也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排污单位在制定自 行监测方案时存在疑惑, 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农药制造工业排放相关标准见表3. 表3 农药制造工业排放相关标准 序号 类别 标准名称 标准层级 监测指标

1 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国家标准 针对所有排污单位,未针对农药生产产生的 特征污染物的排放作出规定

2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21523―2008) 国家标准 仅对

6 类杂环类农药的水污染物排放做出了规定

3 待发布行标 国家标准 正在征求意见,待发布后将替代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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