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15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五年六月

1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贵公司(以下简称 墨药股 份 或 股份公司 、 公司 )之委托,就股份公司拟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以下称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 )所涉相关事宜,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证监会 )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 )的要求,已出具《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 《关于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本所就《反馈意见》 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查验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说明,特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 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 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申请本次申请股票 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2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股转系统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问题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 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 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 明晰、 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回复: 经本所律师检索, 公司所属中成药生产行业. 该行业并未有股东有特殊要求;

依据 《民法通则》 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 利,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公职身份人员外,我国法律法规对其他人员并无对外 投资的特别限制.墨药股份目前股东共

2 人,包括自然人股东张礼春和法人股东 安徽墨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不是公务员、现役军人或其他法律法规 禁止或限制对外投资的身份,因此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所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进 行出资和持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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