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15
中泰青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青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3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

一、基金费用.28 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9 十

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0 十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1 十

五、禁止行为.32 十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

七、违约责任.34 十

八、争议解决方式.35 十

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6 二

十、其他事项.37 二十

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8 中泰青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泰 青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泰青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泰青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中泰青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中泰青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中泰青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24 楼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02-10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飚 成立时间:2014 年8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55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666.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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