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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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 十七 条 土地使用性质确定

1、本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J50137-2011) 》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块的功能地位、地籍权属、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划定, 各功能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划分至中类, 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划分至 小类.

2、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包含以下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R2) 、三类居住用地(R3) 、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A2) 、教育科研用地(A3) 、体育用地(A4) 、医疗卫生 用地(A5)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商业用地(B1)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 、新型 产业用地(M1+B2) 、一类工业用地(M1)、物流仓储用地(W1) 、城市道路用地(S1) 、交通 场站用地(S4) 、供应设施用地(U1) 、环境设施用地(U2) 、安全设施用地(U3) 、公园绿地 (G1) 、防护绿地(G2) .各类用地构成详见附表一及附表二.

3、本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 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 则规定进行控制.

5、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与交通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 已出让的地块内, 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 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 权. 第 十八 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与建筑适建性 为充分适应市场要求,便于操作实施,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本次规划对部分用地设置 土地使用兼容性和建筑适建性控制.

1、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兼容一定比例的商业用地(B1) ,其中,容积率小于 3.0 的居住用地,地块兼 容的商业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10%;

容积率 3.0-3.5 的居住用地,地块 兼容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20%,且居住建筑面积不宜超过地块计容 积率建筑面积的 80%.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东风塘吓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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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用地兼容二类居住用地 (R2) , 居住建筑面积不宜超过地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30%.

3、工业用地 本次规划工业用地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1+B2)和一类工业用地(M1). 新型产业用地(M1+B2)可兼容 B

1、W

1、A35 用地,且要求一类工业用地的比例不得小于 50%. 一类工业用地(M1)内可建设部分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其用 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 20%.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 套设施.

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 用地, 该部分用地均为刚性控制, 不得随意更改用地性质, 规划不设定土地利用性质兼容性.

5、地块建筑适建性按建筑适建性控制要求一览表执行(附表三) .

6、如需对本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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