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15
1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093231201803150880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 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 烧烫伤、 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基本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

2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 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 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 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伤残,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伤残等级, 保险人按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等级所对 应的残疾保险金. 特别的, 经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可以针对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和校外发生的意外伤 害事故选择投保不同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可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投保人对可选保险责任的选择,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各项保险 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不超过相应各项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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