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4
1/6 金银买卖协议书 本协议由 客户 与宝新金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其已登记办事处位於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199 号无限极广场

17 楼1703-1706 室.

协议双方同意如下: 1. 除经本公司特别书面同意外,一切交易条款均以本协议为准,於本协议日期之前所有本公司与客户之 间之协议及商议均告无效. 2. 於本协议内,除文义另有所指:- (i) 述及之「项」或「条文」指本协议之条文;

及(ii) 下列词语作以下解释:- 「存取代码」 指密码及用户识别码. 「账户」 指客户在本公司开立并透过本公司平台运作之互联网交易账户. 「本公司平台」 指由本公司根拘樘峁┲チ灰追,包括载於本公司网址 之任何资料及其中所涉软件. 「客户」 (a) 客户 在适当情形下,如指个人则包括其遗产承办人,遗产执行 人;

如指独资公司则包括其独资东主及其遗产承办人或遗产执行 人;

如指股东生意,则包括在本公司开立户口时该客户之所有股 东及任何股东之遗产承办人或遗产执行人,或其后加入的股东及 其遗产承办人或遗产执行人;

如指有限公司,则包括其承继者. (b) 如果客户是超过一个人或如果客户是指由两个人之合夥商号时, 他们的责任将是个别和共同的. 「交易所」 指香港金银业贸易场或买卖金属(定义见下文)之交易所. 「金属」 指本公司与客户可能达成买卖交易之贵重及普通金属,并包括「港金」 、 「本地港银」 、 「港元公斤条黄金」 、 「人民币公斤条黄金」 . 「密码」 指联同用户识别码使用为求接通服务之客户个人密码. 「人民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 「用户识别码」 指联同用户识别码使用为求接通服务之客户的个人密码. 3. (a) 本公司以首要承担人的身份签立合约.客户亦保证以首要承担人(而非代理人)的身份处理 一切买卖.合约的权益及责任是归於客户个人而不得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转让予别人.本公司 有绝对权力拒绝客户关於转让合约之申请. (b) 本公司与客户的合约将会使每一方有责任在合约可能指定的日期交收买卖的货物. 4. 本公司与客户的合约中,有关时间的条款是重要关键. 2/6 5. 客户与本公司的合约或一连串订立的合约将不会认为是构成合股或共同经营的证. 6. (a) 客户是根约旱呐卸嫌肟悸侨ザ┝⒑显 . 本公司或其员工及其代理人无向客户表示本公司或其 员工或其代理人有资格向客户提供有关金属贸易之专业意见或其他建议.假如客户有根玫纫 见或建议进行买卖交易,一切损失,本公司不须负责. (b) 对客户与本公司员工及/或其代理人所订立的合约或私下的买卖交易,本公司概不负责. 7. 本公司将有绝对自由决定是否和客户订立合约. 8. (a) 在本公司买卖与客户之金属交易中,金属将保存在直至该等交易之货款全数交付予本公司为止. (b) 在第一次移交金属之后,不论是否其后交回或由本公司接管,客户将负起金属损失的全部责任, 如金属并未属於客户而由客户保管,客户应要保存金属移交时的状况.如有任何损失客户须负赔 偿责任. (c) 本公司不提供回收金属服务,但可以介绍买家予客户,并可以进行金属的结算. (d) 本公司不会对出售的金属之质量进行担保. 9. (a) 除非买卖双方另有安排,所有金属买卖的现货交收将会在本公司的仓库内进行.本公司不提供 金属的运输服务,所有收取、包装、海陆空运输、保险、存仓等工作由客户自行负责,而有关的 费用或支出将由客户支付.但上述之费用如经由本公司代付,客户应於本公司要求时立即清还. (b) 如客户在本公司有储存金属,本公司有绝对权力要求客户支付金属之合理宿仓及保管费用包括本 公司代支的金属保险费在内. (c) 当金属一经离开本公司仓库,视为本公司已完成交收,其后所有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0. 在履行本协议条文时,本公司可用任何方式去兑换任何币值或任何方式去评估金属之市价. 11. (a) 本公司有绝对自主权去决定是否运用本协议所赋予本公司之任何一项或多项权力而无须对 后果负责. (b) 本协议所赋予本公司之所有权利及权力是累积性的,并不排斥从法律所赋予本公司之扣置权、 销售权、抵销权,或其他权利或权力.本公司未执行或延期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权利或权力并不 构成本公司放弃该等权利或权力.本公司只执行部份权利或权力或客户宽容并不妨碍本公司将 来执行同样或其他的权利或权力. 12. 客户同意对於所有逾期未付之款项付予本公司每月百分之二的利息,利息计算由应付款之日起直至实 际付款之日止,但此项条文并不影响本公司向客户坚持要求立刻清付逾期款项及逾期未付的持续保证 3/6 金的权利. 13. 客户应清还本公司一切代支之有关本协议所提之金属买卖或存放的一切赋税或政府所徵收的费用. 14. 虽然本公司有权替所有金属购买适当之保险,任何客户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代理人(不论在香港或海 外)所存放之金属(不论是否已分配)应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代理人负起任何有关损失之责任.在移 交金属手续中(不论涉及香港本地运送或海外运送)有任何损失即应由客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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