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14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入境事务处 企业家来港投资入境指南 ID(C)

1000 (9/2018) 目录 段落 I.

引言 1-2 II. 申请资格 3-4 III. 申请办法 5-8 IV. 所需旅行证件 9-10 V. 延长逗留期限

11 VI. 逗留条件

12 VII.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13-15 VIII. 其他资料 16-25 IX. 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

1 I. 引言 本指南旨在为有意根话憔鸵嫡咔袄/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下称「 香港特区」)投资(即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2.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於:(a) 内地的中国居民;

以及(b) 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II. 申请资格

3 . 企业家来港投资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a)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b)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以及(c) (i) 申请人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当中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业务计划、营业额、财政资源、投资款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以及引进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详情如下:(1) 业务计划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申请人须提交两年的业务计划,陈述其业务性质、业务市场分析、市场定位、经营方向、销售对象、产品营销策略等,以显示其业务适合并能够在香港发展.申请人亦须提交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资产负债表等的两年预测,以展示其业务在营运、财务及发展上的可行性.入境事务处( 下称「 入境处」)会在有需要时,就申请人所提交的业务计划,徵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以审视该业务能否配合香港整体的经济发展.举例而言,入境处会考虑申请人的业务是否属於或能否配合香港具优势的产业,如四大传统支柱行业( 即贸易及物流业、旅游业、金融服务业及专业及工商业支援服务业)或 经济发展委员会正探讨扶助的四个行业t( 即航运业、会展及旅游业、制造、高新科技及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专业服务业)等.(2) 营业额申请人如在海外经营相关业务或参与在香港的业务,须提交收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以显示其过去一年的营业额及盈利.开办业务的申请人则须提交上文所述收益表及资产负债表,包括其营业额的两年预测,以展示其业务在营运及发展上的可行性.2入境处审理在港开办业务的申请时,亦会考虑申请人是否拥有相关业务的投资或工作经验.有需要时,入境处会徵询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意见,以评核申请人的业务是否适合并能够在香港持续稳定增长,并为所属行业注入新动力.(3) 财政资源申请人须提交近一年个人及有关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来源证明,和 有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如有),以展示申请人具备足够财政资源在港开办相关的业务,及支持其业务在港健康营运并持续发展.(4) 投资款额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文件,以显示申请人在香港投资的款额.入境处会考虑申请人在香港的投资款额是否能支持营运其业务.(5) 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申请人须根湟滴裥灾始肮婺,定下组织架构,厘定所需职位及其数目,并列明申请人业务在香港为本地雇员创造的实质职位数目和级别(例如经理及行政人员、专业人员、文书支援人员等).(6) 引进新科技或技能(如适用)申请人应说明可引进新的科技或技能,以及其如何为香港的高增值产业注入创新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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