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13

3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6.5~8.5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悬浮物

1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200

4 氟化物(以F计) 2.0 2.0

5 氨氮 5.0

25 6 总氮

10 30

7 总磷 0.5 2.0

8 石油类 1.0 1.0

9 总氰化物 a 0.2 0.2

10 硫化物 a 0.5 0.5

11 挥发酚 a 0.3 0.3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选(洗)矿(合格矿)/(m

3 /t) 0.1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一致 氧化铝企业/(m

3 /t) 0.2 电解铝企业/(m

3 /t) 1.0 铝用碳素企业 (炭块) /(m

3 /t) 1.2 注a设有煤气生产系统企业增加的控制项目.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DB 41/XXXX―XXXX

7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 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按有关法律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 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 处理设施的,应在该处理设施后监控. 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或HJ/T

75、HJ/T 76规定执 行;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规定执行. 5.2.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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