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13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招募说明书 5-4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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