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11
辽阳市太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太市监罚决字〔2018〕

021 号 关于辽阳金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 他人注册商标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及维护服务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企业名称:辽阳金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0211000072173621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阳市太子 河东宁卫乡菜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明,身份证号:211002197901011212,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 年07 月16 日,营业期限: 自2013 年07 月16 日到

2023 年07 月16 日,经营范围:二类汽车小型车 辆维修及维护;

汽车及配件、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建筑材 料、塑料制品批发、零售;

汽车租赁;

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 年8月1日,太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辽阳金顺 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在其店面招牌上镶嵌使 用了" "宝马注册商标.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于

2018 年8月2日正式立案. 经过调查, 辽阳金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7 年11 月到

2018 年8月期间,未经德国宝马股份公司及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的授权,在汽车销售服务店面展厅外部上方正面、侧面及西侧三处分别 镶嵌突出使用了" "宝马注册商标标识,用于商业活动.经我局执 法人员与辽阳市太子河区税务局的协查,通过发票开票明细查出该公司 于2017 年11 月至

2018 年8月开具出的机动车辆维修及维护发票共计

12 张,不含税车辆维修金额共计 179835.99 元.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中规 定"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 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和商标法第四条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辽阳金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机动 车辆维修及维护业务与德国宝马股份公司在第

37 类"机动车辆、引擎 及发动机的维修及维护"核定服务项目上注册的服务类别相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 、 《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等 情况;

6、德国宝马相关商标的注册证明,证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7、 《协查函》 、辽阳市太子河区税务局提供《发票开票明细》 ,证明当 事人维修车辆事实和金额;

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确认,合法有效.

2018 年12 月7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辽市太市监罚先告字[2018] 第503 号《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 面陈述(答辩)意见,也未到辽阳市太子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 (申辩) ,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2018年12月7日,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辽市太市监罚听告 字[2018] 第503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 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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