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11

6 3.《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 和监查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 4.《成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管理》(市政府

80 号令)第六条: 城市开发利用地 下空间建设地下交通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 责任主体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 ,提 出人防工程应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人防建设审查意见;

核实竣工验收资 料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现场检 查人防工程按图施工和施工质量情况,确认人防工程是否达到防护标准和验收标 准;

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按收费依据和标准,核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书 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 , 做出是否同意易地建设的审查意见, 并明确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审核备案材料, 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或委托具 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或部门进行检测;

审核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的材 料,组织规划、建委进行指导.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 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 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成都市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61885929

7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拆除人防工程(防空警报)批准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申报审批,并由拆除单位补建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现行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 工程,或者按现行工程造价给予补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择地统建. 3. 《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 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安装,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 阻挠.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拆除警报设施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批准,由拆除单位补建. 4.《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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