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10 |
(六)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2016]海字第
129 号-6 号致: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或 股份公司 ) 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原名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关于中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法律服务协议》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或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D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已于
2016 年10 月20 日出具了[2016]海字第
129 号《法律意见书》及[2016]海字第
130 号 《律师工作报告》 ;
并已于
2017 年3月6日出具[2016]海字第 129-1 号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于2017 年5月9日出具[2016]海字第 129-2 号《补充法 律意见书
(二) 》 ,于2017 年8月18 日出具[2016]海字第 129-3 号《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三) 》 , 于2018 年2月27 日出具海字第 129-4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于2018 年9月12 日出具海字第 129-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现根据发行 人2018 年7-12 月的财务审计情况及新增事项, 对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五) 》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 关内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 说明, 所使用的简称与 《法律意见书》 、 《律师工作报告》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中使用的简称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 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后,出具补充意见如下:
2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目录第一部分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
二、 发行人的业务
6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
四、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
七、 发行人的税务
12
八、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