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7-10

202 20% 欧明

202 20% 田维

202 20% 陈放

101 10%

3 总股本(合计)

101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4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 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 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七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 不得进行前款 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八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 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 公司股东应当遵循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则进行股份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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