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7-09

1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 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其 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 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 ―

2 ― 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 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 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 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 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 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 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 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 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 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

3 ― 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 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 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 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 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 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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