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9-07-09

8 切费用. 4.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4.1 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应符合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 4.1.1 除非招标文件认可,否则母、子公司之间的业绩、资质不得互用. 4.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3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勘察现场 5.1 投标供应商应自行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 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的方式、地点及联系方式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向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有 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可供投标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 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 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投标供应商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 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 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5.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现场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 情况,投标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知识产权 6.1 投标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 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 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 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 购人损失的,投标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 投标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 手册等技术文档. 7.纪律与保密 7.1 投标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2 投标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 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投标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7.2.1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2.2 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2.3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7.2.4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2.5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2.6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3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 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7.4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投标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 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7.5 由采购人向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 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 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 保密资料. 8.联合体投标 8.1 除非本项目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外,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 成一个联合体投标,以一个投标供应商的身份投标. 8.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供应商特定条件 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 8.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 相应的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 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4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 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9.投标品牌 9.1 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包括工艺、材料、设备、样本目录 号码、标准等) ,是采购人为了方便投标供应商更准确、更清楚了解拟采购货物的技术 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投标供应商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商标、品牌或标准,应优于 或相当于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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