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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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2〕94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安康市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物价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安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

2 - 安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物价局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预 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安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防止疾病传播、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 目的,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 作责任,夯实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 置工作, 逐步实现全市医疗废物统一规范化管理, 集中无害化处理, 杜绝医疗废物违法违规乱倒、乱埋及医源性的二次污染,实现我市 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集中处置,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 全,为建设循环发展、富民强市的新安康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分阶段、有步骤、保重点的原则,自2012 年7月起至

12 月底前,从安康中心城区开始,逐步过渡到十县区县级医疗卫生 机构、计生服务机构等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实行无害化集中处 置.具体时间为:

1、2012 年7月至

9 月,安康中心城区及周边镇办所有医疗卫 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计生服务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 -

3 - 集中统一处置;

2、2012 年11 月底前,十县区县城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计 划生育服务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

3、2012 年12 月底前,根据安康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转处 置能力,逐步实现全市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实行 集中处置.

三、集中处置范围和医疗废物名录 ( ( ( (一一一一) ) ) )集中处置范围 集中处置范围 集中处置范围 集中处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血站、单采血浆 站、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它产生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医 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称"产生单位" ) , 均应参加集中处置. ( ( ( (二二二二) ) ) )医疗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 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 的废物.纳入全市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名录主要有: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 危险的废物) ,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 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 清、血液,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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