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08
请注意第13条及第16条有关个人资料收集的声明 1.

发卡条款 本八达通发卡条款 (本 「发卡条款」 ) 於2019年3月11日( 「生效 日期」 ) 起生效,适用於所有客户. 2. 简介 2.1 本发卡条款是阁下 (即本公司客户) 与本公司 (即八达通卡有限 公司) ,就阁下使用本公司发行的八达通 及作为八达通「好易 畀」 ( 「O! ePay」 ) 服务下的储值支付工具所订立的合约.如使 用八达通 及/ 或O! ePay服务,即表示阁下同意受本发卡条款 约束. 2.2 本发卡条款说明本公司向阁下承担的义务,以及阁下向本公司 承担的义务.虽然本发卡条款适用於本公司所有主要服务,但 在阁下使用若干服务时,有关服务的特定条款及细则可补充或 修改本发卡条款. 2.3 本发卡条款所使用的一些词语说明如下: (a) 「认可增值服务供应商」指获本公司认可,以现金或其他 代价为阁下八达通 提供增值的服务供应商、银行或金融服 务公司;

(b)「认可经销商」指获本公司认可向阁下发行可供使用的 八达通 的实体;

(c) 「认可流动支付应用程式」指由认可流动支付服务供应商操 作,为阁下的Smart Octopus 提供服务的手机应用程式;

(d)「认可流动支付服务供应商」指一间提供流动支付服务并获 本公司认可提供Smart Octopus 的公司;

(e) 「认可夥伴」指获本公司认可就阁下O! ePay账户提供服务 的银行或金融服务公司或快速支付系统参与者或企业;

(f) 「认可服务中心」指代表本公司提供八达通 服务的实体;

(g)「卡内资金」指工具按金及储值金额;

(h)「发卡组织」指支付组织可授权银行、金融服务公司或企业 为其品牌发卡;

(i) 「发卡组织商户」指该指定商户接受客户以相关发卡组织 之授权会员发行之支付产品或服务,以缴付该指定商户所 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j)「客户款项公司」指八达通卡客户款项有限公司,该公司的 组织章程规定,其职能乃根痉⒖ㄌ蹩罴啊吨Ц断低臣 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持有和处理卡内资金;

(k) 「经转换的八达通 」 指可被转换为Smart Octopus 的特定八达通,一经转换,该八达通 不可重新启动.转换后, 在该八达通 内储存的工具按金(如适用)及储值金额(如有)会被转存入阁下的Smart Octopus 的工具按金及储值 金额(如有). (l) 「快速支付系统」或(「FPS」 ) 指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出 并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所运作的金融系统,方便 快速支付系统参与者提供付款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m) 「快速支付系统使用者账户持有人」指快速支付系统使 用者账户的持有人;

(n) 「快速支付系统 使用者账户」指由快速支付系统使用者 账户持有人於快速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的已登记账户;

(o)「快速支付系统参与者」指快速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该参 与者可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根吨Ц断低臣按⒅抵 付工具条例》获授予储值支付工具牌照的持牌人,又或经 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认可的企业;

(p) 「储值金额」指(1) 八达通(不包括工具按金) 及(2) 阁下 O! ePay账户内的剩余储值;

(q) 「朋友」指与阁下O! ePay账户已连结以进行P2P付款的另 一名O! ePay账户持有人;

(r)「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s)「流动网络营运商」指获本公司认可提供八达通 的香港流动 通讯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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