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08
1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南府复决〔2018〕64 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制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负责人:刘学山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

1 号行政中心 D 栋4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 《清障通告》 (穗南区三防告 〔2018〕

9 号) , 于2018 年7月30 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停止执行并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清障通告》 (穗南区三防 告〔2018〕9 号). 申请人称:

2018 年7月17 日,被申请人作出《清障通告》(穗南区三防告 〔2018〕9 号),要求相关违法建设者在

2018 年7月28 日前自行清 除x镇x洲x河涌沿岸违法侵占河道建设的建(构)筑物,并由广州 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委托城管代为将《清障通告》留置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清障通告》(穗南区三防告〔2018〕9

2 号),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基本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并未查明并认定申请人持有的南沙区 x 镇x路x号x洲x河道管理范围内立柱覆盖河涌的跨河建(构)筑物(以下称: 涉案建筑 )属于《清障通告》载明的清障内容,亦未通过其他法 律途径向申请人告知涉案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物, 且受送达人不明 确;

就此,现被申请人直接要求申请人按照《清障通告》执行并清除 涉案建筑,存在程序不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 《清障通告》载明 清障范围及内容:大岗镇 x 洲x河道管理范 围,具体为 x 镇x洲x河涌沿岸违法侵占河道建设的建(构)筑物. 但,《清障通告》并未明确认定申请人持有的涉案建筑属于《清障通 告》中载明的清障内容;

且《清障通告》下发之前,被申请人也未通 过其他文书或法律途径向申请人告知涉案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物. 虽然南沙区环保水务局的执法人员在

2018 年6月29 日曾就申请 人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立柱覆盖河涌并建设跨河建 (构)筑物一事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在沟通过程中口头提及其认为 涉案建筑属于阻水障碍物. 但该调查询问仅是基于申请人涉嫌违法相 关规定进行,且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显然并非 对涉案建筑违法违章属性的认定. 申请人在接受南沙区环保水务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后, 积极配 合对涉案建筑建设的历史背景进行了解和调查,并在指定期限内 (2018 年7月13 日)向南沙区环保水务局递交《关于南沙区大岗镇 x 村x洲x某工业园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立柱覆盖河涌并建设跨河建筑

3 物相关事宜的说明函》,充分说明涉案建筑的历史由来及背景,以及 申请人的合法取得过程;

并希望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能够给予申请人一 定的合理时间, 以便申请人与相关政府机关进一步沟通涉案建筑的处 理方案,妥善解决该等历史遗留问题.但是,被申请人及南沙区环保 水务局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理会.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如已经调查终结并认定申请人持有的涉案 建筑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作出相关的明确认定,并应释明相关事实 根据和法律依据.但是,目前被申请人就涉案建筑是否属于违法违章 建筑物的问题, 在申请人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当时经过审批等证据并申 请进一步查明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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