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08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 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 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 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 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 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 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 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

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 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 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

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 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 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 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 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 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 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

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 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 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 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 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 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

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 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 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 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

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 -4- 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 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 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 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 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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