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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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2019 学年校政字

28 号 各学院(系) ,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经2018-2019 学 年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9 年2月22 日-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章 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和校规校纪(以下简称违纪)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简 称处分)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 (系)或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 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

3 - 第三条 学校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纪律教育、诚信教育.给 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 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校规校纪为准绳,做到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 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

6 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

8 个月, 记过处分的期限为

10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

12 个月. 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内休学的,休-4-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在处分期内毕业、结业、退学的,处分期 限经批准可至毕业、结业、退学时间为止. 第五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 违纪被处分的,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 之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时有两个(含)以上违纪行为均应予处分的,可酌情在其 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确定处分种类. 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具有评奖、评优和推免 资格,相关权益受到限制.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 分的影响.以年度或在学期间表现为依据的表彰、奖励或其他工 作,已解除处分的学生是否有资格参评、参加等处理,按相关规 定执行. -

5 -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或 司法机关查实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可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 于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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