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8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2)985/16-17 号文件 档号:CB2/SS/2/16

2017 年3月17 日内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

2017 年 最低工资条例 (修订附表 3)公告》及《2017 年 雇佣条例(修订附表 9)公告》 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2017 年最低工资条例(修 订附表3) 公告》 及《2017 年雇佣条例(修订附表 9)公告》 小组委员会("小组 委员会 ")的商议工作.

背景 2. 《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於2010 年7月17 日获立法会通 过,并於

2010 年7月23 日 刊宪成为 《最低工资条例》 (第608 章) , 设立了法定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条例》第16(1)条订明,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附表 3,以指 明订明每小时最低工资额(一 般称为"法 定最低工资水平")及其生效日期.《雇佣条例》(第57 章 )第 49A(3)(ea)条订明,如雇 员属《最低工资条例》所指的雇员,而须就任何工资期支付予该雇员的工资,其款额少於《雇佣条例》附表

9 指明的金额上 限(或若有关的工资期并非一个月,则按比例计算金额),其雇主 须记录该雇员在有关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雇佣条例》第49A(6)条赋权劳工处处长可藉於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雇佣 条例》 附表 9,以指明有关雇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金额上限. -

2 - 3. 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订於每小时

28 元,自2011 年5月1日起生效,其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於

2013 年5月1日增 加至每小时

30 元,再於

2015 年5月1日进一步增加至每小时 32.5 元. 4. 最低工资委员会由

1 位非官守人士担任主席,成员包括

3 名来自劳工界的人士、3 名来自商界的人士、3 名学者及

3 名政府官员.该委员会负责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汇报其有关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建议.委员会完成最新一轮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检讨后,於2016 年10 月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 报告,并建议将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现时每小时 32.5 元上调至 每小时 34.5 元. 《

2017 年 最低工资条例 (修订附表 3)公告》及《

2017 年 雇佣条例 (修订附表 9)公告》 5. 政府当局於

2017 年1月20 日在宪报刊登 《2017 年最低 工资条例 (修订附表 3)公告》及《2017 年雇佣条例(修订附表 9) 公告》 ("该两项公告"). 《

2017 年最低工资条例(修订附表 3)公告》 旨在将订明每小时最低工资额由 32.5 元增加至 34.5 元. 《

2017 年 雇佣条例 (修订附表 9)公告》旨在将《雇佣条例》附表

9 指明的 记录总工作时数的金额上限,由每月13,300 元调高至每月14,100 元.该两项公告将於

2017 年5月1日开始生效. 小组委员会 6. 在2017 年2月3日举行的内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 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两项公告.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於附录 . 7. 小组委员会由柯创盛议员担任主席,与政府当局举行了 一次会议. 8. 为让小组委员会有更多时间研究该两项公告,立法会於

2017 年3月1日的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把有关公告的审议期 由2017 年3月8日延展至

3 月29 日. -

3 -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法定最低工资建议水平 9. 本直硎,最低工资委员会已达成共识,在其报 告中建议将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现行的每小时32.5 元调整至每小时 34.5 元,增幅为每小时

2 元或 6.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已接纳此建议. 10. 部分委员虽然尊重最低工资委员会的建议,但他们对於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只是每小时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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