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7-08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延边金刚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9

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延边金刚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延边金刚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延边金刚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项法 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 及本次挂牌转让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 就本次挂牌转让事宜出具了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延边金刚山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延边金刚山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转让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就《反馈 意见》中要求本所发表法律意见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 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 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 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一、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 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 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方资金 往来,关联方应收应付往来情况如下: 应收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 称 年度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借方发生 额 本期贷方发 生额 期末余额 其他应收款

2015 年延边云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0.00 3,342.00 0.00 3,342.00

2016 年1-6 月3,342.00 96,119.20 0.00 99,461.20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关联方为延边云浦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关联方性质为大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该款项已于

2016 年7月4日归还. 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年度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借方发 生额 本期贷方发生 额 期末余额 其他应付 款2014 年 赵勇哲 -500,000.00 19,921,074.01 24,706,359.31 4,285,285.30 吉林省金刚山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0.00 0.00 3,000,000.00 3,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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