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8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应当按 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本规则称为换证). 第五条 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 承担检测人员考试的机 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 项目、级别,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测人员的考试 工作. 第六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 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 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TSG Z8001―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2 ―

第二章 检测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Ⅰ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二)按照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或者工艺卡进行检测操作;

(三)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四)遵守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九条 Ⅱ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实施或者监督Ⅰ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二)按照工艺文件要求调试和校准检测仪器,实施无损检测操作;

(三)根据无损检测工艺规程编制针对具体工件的无损检测作业指导书或者工艺 卡;

(四)按照规范、标准规定,评定检测结果,编制或者审核无损检测报告;

(五)对Ⅰ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条 Ⅲ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能力:

(一)实施或者监督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的工作;

(二)负责无损检测工程的技术管理、无损检测装备性能和人员技能评价;

(三)编制和审核无损检测工艺规程;

(四)确定用于特定对象的特殊无损检测方法、技术和工艺规程;

(五)对无损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定或者解释;

(六)向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说明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工艺规程的相关规定;

(七)对Ⅰ级和Ⅱ级检测人员进行技能指导和培训. 未设Ⅲ级检测人员的无损检测项目,Ⅱ级检测人员可以承担Ⅲ级检测人员的工 作.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

(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含18 周岁),60 周岁以下(含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

(二)学历、检测经历、专业培训经历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 B);

(三)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测工作的要求, 至少单眼或者双眼的裸眼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8001―2013 ―

3 ― 或者矫正视力不低于《标准对数视力表》(GB 11533―2011)的4.5 级,颜色视觉能辨 别和区分所涉及的无损检测方法规定的颜色之间的对比;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 持有有关行业或者专业组织颁发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且满足附件 B 所列学历要求的申请人,可直接报考同等级别持证项目. 第十二条 已持有Ⅱ级以上(含Ⅱ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原 《检测人员证》失效不超过

4 年的,根据原考核记录或者证书,可以直接申请原项目 和级别的考核.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内容 第十三条 无损检测人员的考试方式,包括理论笔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检测 人员的考试方式见表 1. 检测人员考试命题方式见表 2.不能按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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