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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C 2018.

04.24 页1/3德国莱茵 T?V 集团大中华区 认可认证服务 以下规定与《认证的一般条款》一起适用,但应仅适用经 CNAS 认可的认证服务. 为本《认证特别条款》的目的,术语"CNAS 认可"也包括术语 "认可规则"、"认可要求"、"认可标准" 及"认可程序" 也相应地指 CNAS 颁布的程序.应用规则: ? 国际认可标准:ISO/IEC 17021, ISO

19011 ? 针对相关认证标准的认可标准:食品工业的 ISO

22003 和 通讯行业的 TL

9000 手册 ? 认证标准:GB/T 19001-2008, GB/T 19001-2016, GB/T 24001-2004, GB/T 24001-2016, GB/T 28001-2011, GB/T 22000-2006, GB/T 18305-2016, GB/T 23331-2012, GB/T 27341-2009, GB 14881-2013, 及英文:TL9000:

2016 ? CNAS 规定的认可规则 ? CNCA 规定的认证规则

1 认可认证服务的一般条款 1.1 认证审核 1.1.1 认证审核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审核旨在对管理体系及 其完善程度( 实施状态)取得大致了解.在获得以上信息 之后可以进行第二阶段审核,评审管理体系建立的情况及 其合规性. 1.1.2 第一阶段审核完成后可直接进入第二阶段审核.然而,如 果第一阶段审核结果反映企业未作好认证准备,那就不能 在第一阶段审核结束后直接进行第二阶段审核.在这种情 况下,客户必须首先采取适当措施以使被审核的机构做好 认证准备.客户应当承担客户自身或我方由此产生的额外 成本,包括差旅费、差旅时间和损耗时间. 1.1.3 两个阶段的审核间隔时间不能超过

6 个月.如果间隔时 间超过

6 个月,应重新进行第一阶段审核.客户应当承 担客户自身或我方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包括差旅费、差 旅时间和损耗时间. 1.1.4 在确定两个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时,应考虑客户的要求及 纠正薄弱点所需的充足时间.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审核时 间应分配在第二阶段审核. 1.1.5 如果我们不能在第二阶段的最后一天之后的

6 个月内检 验对于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我们需要在发证之前 再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1.2 监督审核 1.2.1 为保持证书的有效性,至少应每日历年进行现场监督审核 ,到期日应当为初次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日期.认证审核 之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日起的

12 个月内进行. 1.3 再认证审核 1.3.1 为了更新为期三年的认证,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在客户的 组织处进行再认证审核. 1.3.2 再认证审核程序与认证审核程序类似,但第一阶段审核的 必要性及范围取决于客户管理体系的变化, 客户的组织 或客户管理体系运营的环境. 1.3.3 再认证审核一旦完成,认证期限顺延到下一个

3 年,新 证书的生效日期开始于上一张证书的到期日.在证书到期 之前,必须完成再认证审核并作出正面的认证决定. 1.4 临时通知审核 II.CNAS 认可的认证特别 条款和条件 Revision

01 C 2018.04.24 页2/3德国莱茵 T?V 集团大中华区 认可认证服务 如因下述原因而临时通知审核,则有必要进行特别审核: 认证机构了解到存在严重的投诉及其他对客户经认证的管 理体系之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情况, 且这种情况不能以书面 形式或在计划中的下次审核期间内消除(如客户或其管理层 被控违反法律). 客户发生了妨碍其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变化,致使被认证的 组织不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客户的认证被暂停. 1.5 多场所认证 1.5.1 多场所认证可适用于具有多个场所或多个专门用作外地办 事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组织. 1.5.2 符合以下标准即可进行多场所认证: ? 所有场所与被认证组织的总部具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关系. ? 所有场所的产品/服务基本相同,并采用相同的方法和过程 进行生产. ? 建立有统一的管理体系,且所有分支/生产场所 ? 采用和维持同样的管理体系. ? 组织总部的管理者代表直接集中监管整个管理体系,并有 权向所有的分支机构/生产场所发布与管理体系相关的指示 . ? 所有的分支机构/场所都已进行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 在某些领域,所有分支机构/生产场所的活动都集中统一进 行,如产品和过程设计开发、采购、人力资源等. 1.5.3 如果要进行多场所认证,各场所的现场审核可以分配到认 证审核和监督审核中进行.除对选定的场所进行审核之外 ,每年必须对总部进行审核. 1.5.4 我们选择审核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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