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7

2019 ) 浙0110民初9536号 郝红军、 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 理原告裴学志诉被告郝红军、 杭州醇溪餐饮管理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 你们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 十二条的规定,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 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举证通知书、 合 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 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 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内.本案定于

2019 年10 月10 日上午

10 时00 分在 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 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 ) 浙0302破17-1号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 申请, 于2019年6月3日裁定受理温州市东方精细化 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精细化工) 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方精细化工 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 (通讯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五层;

邮政编码: 325000;

联系人:王 叶苗、黄 雪儿,电 话:0577-

88996861、 15858845960)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 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 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 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东 方精细化工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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