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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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一)普查表的填报 1.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 现场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2.普查对象根据实际生产涉及的生产工序和污染治理或排放情 况,选择填报相应的普查表(见图 1) ,不涉及的普查内容不需要填报. 3.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需利用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现场核实普查 对象地理坐标,补充采集排放口等地理坐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需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利用数据采集终端标绘厂区边界信息: (1)填报《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G105 表)的普 查对象;

(2)属于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 工业,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 医药制造业,28 化学纤维 制造业,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工 业企业;

(3)有尾矿库(标绘尾矿库边界) . 4.普查对象应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 报内容,包括: 厂区平面布置图、主要工艺流程图、水平衡图、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批复、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017 年度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 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生产报表,煤(油、燃气) 、电、水等收 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及各种监测报告(自动监测数 ―

8 ― 据报表)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2017 年度) ;

普查对象认为其 他能够证明其填报数据真实性、可靠性的资料. 5.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对所填报数据的 真实性负责.普查对象对普查表中所填数据资料确认签章. 6.纳入详查的伴生放射性矿企业监测数据由省级辐射监测机构 填报.

(二)普查质量控制与数据审核 1.普查员需要现场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 是否符合普查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 普查员应根据普查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对普查对象普查表填 报的完整性、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审核.普查员在现场发现填报错 误、逻辑错误或填报信息不全、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2.普查指导员在普查员现场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 完整性、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应开展现场检查与 核实. 3.各级普查机构应对辖区内普查对象填报数据进行集中或抽样 审核,对排放量占比较大的普查对象进行重点审核.由普查机构统 一录入的普查数据,应由专人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复核.上级普查 机构应该对下级普查机构的填报录入数据开展抽样复核. 4.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普查机构应指导普查对象核实 确认并纠正错误.未经普查对象核实确认,各级普查机构不得随意 更改普查对象上报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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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 采用监测数据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 生量和排放量.

(一)核算方法选取顺序 1.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

2017 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年 度排放量.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有污染物排放量许可限值 要求的,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中相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保持一致. 3.监测数据符合规范性和使用要求的,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 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采用产排污系数法 (物料衡算法) 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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