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07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 求, 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 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 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 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 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 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 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 改造、 修理的, 应当对其安装、 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 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 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 装、 改造、 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 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 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 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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