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7-07
1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嘉德恒时 或 本所 )接受天津凯英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凯英科技 )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 问,就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 挂牌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挂牌,本所已于

2016 年12 月7日出具《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 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 律意见书》 )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股转公司 )于2017 年1月12 日出具的《关于天津凯英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及《法律 意见书》 出具日之后发生或发现的与本次挂牌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情况,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是对本所已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相关内容的补充, 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 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仅供凯英科技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作为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核, 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之问题 1: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正在申请的专利的审核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pss-system.gov.cn)查询,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公 司目前正在申请中的专利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申请号 申请日 最新进展或状态

1 重金属快速检测 方法、 检测试纸及 制备方法 发明 ZL201310414964.6 2013.09.12 于2016 年01 月14 日被 驳回,公司未在规定期限 内申请复审,该项专利申 请已无效.

2 重金属检测方法、 检测试纸及其制 备方法 发明 ZL201310415165.0 2013.09.12 被驳回,尚未申请复审

3 重金属快速检测 方法、 检测试纸及 制备方法 发明 ZL201310415282.7 2013.09.12 被驳回,尚未申请复审

4 一种硫单胞菌株 KY-04 及其培养 基与应用 发明 ZL201310746895.9 2013.12.25 已于

2017 年01 月11 日 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5 一种快速检测铜 含量的方法 发明 ZL201410813717.8 2014.12.23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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