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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版, 第37 页. 参见唐晓晴 :《论物权类型法定原则》 , 载唐晓晴 :《民法基础理论与澳门民法的研究》 ,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第139 -

140 页;

Thomas W. Merrill 与Henry E. Smith 亦如此表述 ( the number is closed ),See Thomas W. Merrill &

Henry E. Smith,Optimal Standardization in the Law of Property: The 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

110 Yale Law Journal 1,

4 (2000). [ 德] 曼弗雷德・沃尔夫 :《物权法》 , 吴越、 李大雪译,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14 页. 参见夏凤英 :《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 载 《河北法学》

2001 年第

3 期, 第38 页;

魏树发、 江钦辉 :《论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受偿权》 , 载 《广西社会科学》

2003 年第

6 期, 第80 页. 参见张学文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 , 载 《法商研究》

2000 年第

3 期, 第101 页. 对此的详细讨论, 参见梁慧星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 , 载 《山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年第3期, 第5-7页. 参见张丽英 :《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 , 载 《比较法研究》

2004 年第

4 期, 第127 -

133 页. 参见孙新强、 秦伟 :《论 优先权 的危害性》 , 载 《法学论坛》

2010 年第

1 期, 第130 -

136 页. 杨德齐 :《民事优先权之概念及性质辩析》 , 载 《西部法学评论》

2009 年第

3 期, 第75 页. 尽管在优先受偿这一点上与担保物权相同, 但是, 其能否被认定为特别法上的物权, 不可一概而论, 而 应区分特定优先权和一般优先权, 〔13〕 特别是根据其对物的支配性这一 物权 的构造标准加以判断, 据此, 特定优先权为担保物权, 而一般优先权则为特种债权的效力. ( 二) 内容法定 内容法定, 是指当事人所创设的物权不能与法定的物权内容相异, 换言之, 当事人创设的物权不 仅需要符合法定类型, 而且其内容也需要与法定的内容相一致.有学者认为 , 物权法定应以物权种 类法定和物权公示法定为限, 而物权内容不宜法定 〔14〕 .这是不能成立的, 实际上, 只要认可种类法 定, 那么内容法定就是当然的推论.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变更物权的内容, 那么当事人即是以法定的 物权类型之名, 行变更物权之实, 其实质等于创设了新型的物权.由此, 物权之内容不得自由创设, 是 在确保物权类型强制之实现.例如, 创设移转占有之不动产抵押权, 或者创设不移转占有之动产质 权, 均不为法律所许可.透过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的关系, 可以发现, 物权法定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 概括为物权的类型法定, 亦即德国学者所称的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 〔15〕 而实际上类型决定内容, 类型 强制应包括类型固定, 若然, 则类型与内容的二分便相当勉强, 〔16〕 因此, 德国有学者直接以 物权类型 法定 原则称之. 〔17〕 只是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及日本, 学者大多称为物权法定原则或者物权法 定主义, 〔18〕 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物权法定的含义. ( 三) 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之关联 从语义的准确性和包容性上看, 称为物权类型法定并无明显不妥, 盖类型强制要求类型固定, 而 类型固定则表现为内容的法定.类型是我们认识事物、 把握事物的基本方法, 相对于物权内容, 物权 类型比较抽象、 宏观, 借助于物权类型, 其概观作用、 图像之导引功能远胜于物权内容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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