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7
8-3-1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8-3-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德恒 06F20180608-06 号致: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接受发行人委托, 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德恒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第12 号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

2019 年5月27 日向发行人出具的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 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182 号,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 ) 要求,且自

2019 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 补充披 露期间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了《龙岩卓越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1-3 月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9)第350ZA0243 号,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关于龙 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的审核报告》 (致 同专字(2019)第350ZA0207 号,以下简称 《差异审核报告》 )《关于龙 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9)第350ZA0208 号,以下简称 《非经常性损益报告》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9)第350ZA0209 号, 以下简称 《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控鉴证报 告》(致同专字(2019 第350ZA0210 号,以下简称 《内控鉴证报告》 ).发 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部分事项发生了变化,德恒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8-3-3 相关审核问询问题及补充披露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 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 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德恒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 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表述一致.对于《律师 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 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