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6

周忠明直接决策了涉案资金往来事项,傅本 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信息披露行为已勤免尽责.周忠明、傅本度为澄星股 份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澄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时间长,非经营性资金点用金额较大, 周忠明作为财务总监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傅本度 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情节严重.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补充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澄星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李兴、周忠明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傅本度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夏正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华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六、对李岐霞、钱文贤、赵俊丰、卢青、沈晓军、马丽英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5 万元罚款.

七、对陆宏伟、钱钧、王国尧、沈国泉、王荣朝、刘伟东、江新华、江国林、 黄晓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对周忠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傅本度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周忠明、傅本度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7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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