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6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8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 在2018年,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 席了公司的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在2018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 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1、出席2018年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本年度共召开董事会5次. 参加5次,为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缺席情况.

2、出席2018年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8年公司召开2次股东大会. 未参加.

二、2018年发表的独立意见情况 2018年共计3次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次:2018年4月23日在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对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 、 《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 情况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7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2017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有关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对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有效,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维护了公司与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编 制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查了本次董事会《关 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

2018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 经营中正常的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 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郑思敏女士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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