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6

2015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进 行审计出具的中审亚太审字(2016)020098 号《审计报 告》 报告期 指指2014 年1月1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说明书 指 《深圳市鑫承诺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深圳工商局 指 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已撤销, 其职能由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深圳市市监局 指 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局系经中央编委批准并根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9)9 号]《关于 印发的通知》于2009 年9月设立;

该局承继了原深圳工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以及卫生局餐饮环节的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原深圳工商局(物价局) 、质量技术 监督局、知识产权局不再保留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5 - 元指人民币元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6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鑫承诺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鑫承诺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深圳市鑫承诺环保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项目 (以下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公司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 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 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股转系统公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7 - 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 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 对本次申请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公司的会计、 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 表、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 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 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股转系统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 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 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 的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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