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6

及/或(c)透过电子交易 服务所作之指示;

及/或(d)按银行不时规定或 接受之方法所作及交付或传送与银行之书面指 示,无论以何种方法所作之指示,均须按银行不时 就该种指示所设之最低及/或最高限额.该等向 银行所作之指示可包括购买、认购、交易或以其他 方法处理及买卖任何及各类证券或投资工具.该 等指示亦可包括透过电子方式呈递首次公开招股 申请书. 「机构专业投资者」(Institutional Professional Investors) 指准则第15段所界定之机构专业投资者. 「互联网交易」(Internet Trading) 银行所提供之电子交易服务之一,客户可利用互 联网使用银行不时指定及提供一系列交易服务. 「投资账户」(Investment Account) 指客户向银行开立及持有的账户:- (i) 以便存放及保管证券,并进行因证券买卖 及其他交易而涉及之证券结算;

及(ii) 以便进行或执行有关证券交易之任何指令 -

4 - 或指示. 「投资计划」(Investment Scheme) 银行在当时根咎蹩罴罢略蛑蹩疃け柑峁 予客户买卖之一系列集体投资计划(按证券及期 货条例所界定)产品及投资於证券的方案,包括 单位信托基金或投资基金. 「流动电话交易」(Mobile Trading) 银行所提供之电子交易服务之一,客户可利用流 动电话(或其他电讯设备,均须由银行不时指定 之电讯公司提供服务)使用银行不时经电子应用 程式指定提供之一系列交易服务. 「代名人」(Nominees) 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指个别的华侨永亨(代理 人)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及/其他存管处,或以上全部的统称. 「电话交易」(Phone Trading) 银行所提供电子交易服务之一,客户可利用电话 使用银行不时指定及提供之一系列交易服务. 「其人员」(Personnel) 指公司或属法人团体之董事、高级人员及/或雇 员. 「证券」(Securities) 指下列个别一项或全部各项: (1) 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571章) 附表1第1部所界 定之证券;

(2) 在香港交易所创业板( 「创业板」 )买卖之证 券;

(3) 根愀劢灰姿伤勾锟-美国证券交易所 试验计划( 「试验计划」 )买卖之证券;

(4) 银行现时提供及日后不时开发及提供之衍生 产品;

(5) 存款证;

(6) 基金单位;

及(7) 银行不时指定而获提供服务之其他产品. 「服务」(Services) 指第2.1条所载由银行提供之服务. 「结算账户」(Settlement Account) 指客户在银行开立及持有之账户(不论属於储蓄 结单、储蓄或往来账户)或其他不时由客户指而 为银行接受开立之账户,以便进行因证券买卖及 其他证券交易而涉及之金钱结算. 「交易」(Transaction) 指银行根咎蹩罴罢略蛩峁┲穸突 执行其指示. 「基金单位」(Units) 指银行在当时根咎蹩罴罢略蚨け柑峁┯杩 户买卖之投资计划之基金单位或股票(按本文所 界定) . 1.2 凡提述有关众数之词语亦包括其单数,反之亦然;

涉及某性别之词语亦包括各性别, 而涉及「人士」之词句亦泛指个人、商号、团体、公司、法团、政府、国家或国家机 关、组织、信托或合夥(不论有否独立法人地位)或上述任何两项或以上;

「包括」 一词指包括但不限於;

「户口」一词,除文义需要不同释义外,包括「账户」. -

5 - 1.3 在解释本条款及章则时无须理会各条款之标题,而所有附件将作为本条款及章则之一 部份. 1.4 文内如提及条款及附件,概指本条款及章则及附件. 1.5 「客户」一词泛指个人、商号、有限公司及非团体组织或某主管当局. 1.6 除文内文意另有所指外,於本条款及章则,但凡指法令或法律条文之词语,则释义包 括不时生效之修订本、续订本、取代本、替代本或颁布本,并且包括有关法令及法律 条文之附属条例. 2. 服务围 2.1 在遵照本条款及章则的规定下,客户可使用或继续使用下列各项服务: (a)证券交易服务(包括买卖任何投资计划中之基金单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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