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06
1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 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 (以下简称制定价格) 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 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 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或 者提供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 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

2 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 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 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 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 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 原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 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 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 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十条 定价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开展成本监审部分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3 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 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 并单独核算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 营者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公 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 资料初审、 实地审核、 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 明确成本监审范围、 监审形式、 监审期间 (成本审核会计年度期间) , 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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