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6
GPDB_MB_样本版 第1页,共3页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 南山人寿意外伤害失能给付团体保险附约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附加条款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保险公司免费申诉

电话:0800-020-060) 中华民国

88 年10 月30 日台财保第

881861291 号函核准 中华民国

107 年9月10 日依中华民国

107 年6月7日金管保寿字第10704158370号函修正附加条款之订定及构成 第一条 本南山人寿意外伤害失能给付团体保险附约重大烧烫伤保险金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依要 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附加於南山人寿意外伤害失能给付团体保险附约(以下简称本契约)后 生效.

本附加条款附加於本契约上,并构成本契约之一部分,本契约与本附加条款抵触者,以本附加条款为 准.本附加条款未约定者,悉依本?约之约定. 保险围 第二条 被保险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本契约约定之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而致成重 大烧烫伤时,本公司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给付重大烧烫伤保险金.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 第三条 被保险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遭受本契约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内致成身体蒙受二度烧烫伤面积大於全身 20%、三度烧烫伤面积大於全身 10%或颜面烧烫 伤合并五官功能障碍者(上述烧烫伤统称为重大烧烫伤,其围依国际疾病分类标准,详见附表) ,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付重大烧烫伤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 烧烫伤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重大烧烫伤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者,不在此限. 保险给付的限制 第四条 同一被保险人依本附加条款及其他包含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之保险契约、保险附约、附加条款,所 得申请之重大烧烫伤保险金合计最高为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并以一次为限. 除外责任(原因) 第五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烧烫伤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样本)GPDB_MB_样本版 第2页,共3页

一、要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骑)车,其吐气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过道路交通法令规定标准者.

四、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内乱及其他类似的武装变乱.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装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热、辐射或污染.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前项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外) ,致被保险人重大烧烫伤时,本公司仍给付保险金. 不保事项 第六条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活动,致成重大烧烫伤时,除契约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从事特技表演的竞赛或表演.

二、 被保险人从事汽车、机车或自由车等的竞赛或表演.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的申领 第七条 受益人申领「重大烧烫伤保险金」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医师诊断书;

但必要时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证明.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第八条 重大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但如被保险成员之配偶、 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领前述保险金而未申领时,则於其身故后给付予被保险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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