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07-05

76、

77、 78和79注a)中所引用的条款号 12.7.5.4.1 应改为 12.7.7.4 ;

――12.7.5.4.7表80注a)中所引用的条款号 12.7.5.4.1 应改为 12.7.7.4 ;

――12.7.7.4原文第三行中的 3-甲基-2,4-戊二醇 应改为 2-甲基-2,4-戊二醇 ;

――12.7.7.5原文第二行中的 12.7.7.2 应改为 12.7.7.3 ;

――12.7.8.1表82第五列第三行的溶剂名称 3-甲基2-丁醇 应改为 3-甲基2-丁酮 ;

――12.7.8.3原文第四行所引用的条款号 12.7.5.4.5 应改为 12.7.5.4.4 ;

GB ****―2*** V ――12.7.8.4原文第四行所引用的条款号 12.7.5.4.5 应改为 12.7.5.4.6 ;

――12.7.9.1原文第一行的溶剂浓度 (mg/mL) 应改为 (mg/每瓶) ;

――12.7.9.2原文公式(31)中Ws的说明 溶剂的质量,用mg表示 ,应改成 溶剂的浓度, 用mg/mL表示 ;

――12.8.4.1中第一行 增塑剂的测量用12.3所描述的GC-MS方法来进行. ,删除其中的 GC-MS ;

――12.8.4.5原文第二行中所引用的条款号 12.8.2.6 应改为 12.8.2.5 ;

――12.8.5.3.4.1图11中的横坐标 Y 应改为 X ;

――12.8.5.3.4.2图12中的横坐标 Y 应改为 X ;

――12.8.5.7 std c ――所加入标准的浓度,用mg/L表示. 应改成 std c ――所加入标准的 浓度换算成定容后的浓度,用mg/L表示. ;

――12.8.5.7原文公式(35) rec W C fa fa M

100 1000

1000 100

2 * = * * * * 应改为 rec W C fa fa M

100 1000

1000 100

50 * = * * * * .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 技术中心玩具实验室、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工产品检测中心、广州威凯 检测技术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董夫银、刘斌斌、黄理纳、蚁乐洲、阮建苗. GB6675.13-2*** VI 引言本部分是关于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的国家玩具安全标准. 考虑到儿童的正常行为,当化学套装玩具按规定的用途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本部分试图降 低对儿童的健康可能造成的伤害危险. 当使用这些化学套装玩具时,通过加入要对有关可能危害、危险和其它问题引起特别注意的信 息,将潜在的危险降低到最少. GB6675.13-200*

1 玩具安全 第13 部分: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使用在除实验玩具外的化学套装玩具中的物质和材料的要求和测试方法. 规定了: ―― 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最高含量;

―― 儿童过量使用可能会伤害其健康的物质和配制品的最高含量;

以及 ―― 玩具附带的其它物质和配制品的最高含量.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标识、警告、安全规则、物品清单、使用说明及急救信息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 ―― 熟石膏模具套装;

―― 小型作坊套装中所提供的陶瓷和玻璃质上釉材料;

―― 烤炉固化可塑PVC模型粘土套装;

―― 塑料模具套装;

―― 包埋套装;

―― 照相显影套装;

―― 模型套装中所提供或推荐的胶粘剂、油漆、漆、清漆、稀释剂及清洗剂(溶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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