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5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 一)制定并发布继续教育政策,统 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 目指南;

( 三)组织建设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 合服务平台和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 项目库;

(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 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 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 教育专项工程;

( 五)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 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 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 互认和衔接;

(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 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 七)提供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 服务. 第十九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 供下列公共服务: ( 一)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4 ― 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7年第1 0号

(二)建设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平台,开发继续教 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提供服务;

( 三)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 流会等继续教育活动;

( 四)提供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 服务.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遴选培训 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 引领和 示范作用的施教机构,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应当建 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和数据库,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数 ( 次) 、时间、 内容、形式、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 计和随机统计.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评估制度,组织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 对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 估结果作为政府对有关继续教育项目支持 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 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如实 载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 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 续教育的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当年继续教育证书的记 录情况进行核验.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继续 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借、转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 逐步实现继续教育电子注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企事业单 位等未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 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的,由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专业技术 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 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用 人单位可以不予报销或者要求其退还学习 费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施教机构 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未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报送继续教育有关材料的,由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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