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9-08

1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肇庆市新荣昌工业环保 有限公司资源循环利用项目二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粤环审〔2014〕126 号 肇庆市新荣昌工业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肇庆市新荣昌工业环保有限公司资源循环利 用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 ) ,省环境 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报告和肇庆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 见等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肇庆市新荣昌工业环保有限公司位于肇庆高要市白诸镇 廖甘村, 一期工程危险废物及严控废物处理能力共计 5.7 万吨/年. 二期工程拟新增危险废物处理能力 2.3 万吨/年,其中各类溶剂废 液处理能力 1.5 万吨/年、含有色(贵)金属废弃物处理能力 0.5 万吨/年、废弃包装物及容器处理能力 0.3 万吨/年,二期工程建成 后,全厂危险废物及严控废物处理能力达到

8 万吨/年.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省环境技术中心的评估报告, 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在全面落实 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污染物 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其建设从环境保护 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除需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一期工程 ―

2 ― "以新带老"措施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 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 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 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并进一步优化废水的处理、回用 方案和工艺.本项目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应回用,不排入地表水 体;

其他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达到广东省《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外排.全厂 外排废水应控制在 201.7 吨/日以内.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 放量,避免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重金属火法综合 利用车间的熔炼炉与回转干燥窑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危险废 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较严者,燃油导热油锅炉与燃油蒸 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765-2010)中的 A 区排放限值,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等其 他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 化氢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3 ― 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 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拆迁安置及规划工作, 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破碎机等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 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 废物, 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其中铜镍泥及综合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饼送项目重金属污泥火 法处理车间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包装袋送项目废包装容器处理车 间进行处理,废弃包装物及容器残液送工业废液无害化处理车间 进行处理,其他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项目产生的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的要求.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 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 ―

4 ― 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 污染物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杜绝非正常工况 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 通知》 (环办〔2012〕5 号)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八)项目建成后,全厂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 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5.45 吨/年、0.57 吨/年以内;

废气中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 12.38 吨/年、5.4 吨/年以内,具 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肇庆市环保局核拨.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 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由肇庆市环保局 和我厅环境监察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5月30 日―5―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统计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环境保护 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 年5月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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