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05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物价局浙财综〔2012〕45 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2011 年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执收部门收费行 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 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4〕100 号) 、 《关于印发

2011 年全国性 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 〔2012〕47 号)规定,现将《2011 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予以公 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收费目录》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 我省截至

2011 年12 月31 日仍在执行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 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的收费标准.

有关部门和单位 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不列入《收费目录》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 年12 月31 日之后,设立、取消、停(免)征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确定、调整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 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 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 《收费许可证》 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收 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 理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按照《收费 目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对国家和省规定取消或 停(免)征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 取.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执收部门收费行为的 监督检查.

五、各地、各部门应在《收费目录》公布的范围内,公布本 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切实加 强收费公示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11 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2 年10 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1 年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收费项目编码 收费项目编码 收费项目编码 收费项目编码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 收费依据 备注 备注 备注 备注 类类类类款款款款项项项项目目目目101

01 外办 外办 外办 外办

01 护照费 护照费 护照费 护照费 财综〔2012〕47 号.价费字〔1992〕

198 号,计价格〔1999〕466 号01 护照

200 元/本 浙价费〔2012〕187 号02 护照加急 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

1 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 加收

40 元加急费;

在第

2 个工作日内 取护照的,每本加收

25 元加急费. 浙价费〔2012〕187 号03 领事认证费 领事认证费 领事认证费 领事认证费 财综〔2012〕47 号,计价格〔1999〕

466 号01 商业文件认证费

100 元/份02 民事类证书

50 元/证03 认证加急费

50 元/证(份)

04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及 签注费 签注费 签注费 签注费 财综〔2004〕14 号01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工本费 (2 年有效期) 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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