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04

3 3 基本规定 3.0.1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门式起重机和架桥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应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出租、 使用. 3.0.2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 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 ,并实行机长负责制. 3.0.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拆卸时,必须根据本标准规定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3.0.4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应设置司机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等智能化识别系 统. 3.0.5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宜设置群塔作业防碰撞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管理系 统、建筑起重机械智能管理系统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物联网大数据平台等安全管理系统. 3.0.6 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多发的地区、季节安装、使用和拆卸建筑起重机械时,施工总承包单位、 使用单位应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台风安全技术规程》DBJ/T13-289 规定组织建机一体化企 业,共同制定并实施防范灾害性天气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4 4 建机一体化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时,应实行建 机一体化管理. 4.1.2 建机一体化企业及其设备应纳入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 管理,其使用期间的设备还应 纳入 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 ,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 4.1.3 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备案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业务.同一 工程项目中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时,宜由同一家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服务. 4.1.4 建机一体化企业出租、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纳入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 管理,严 禁套用其他企业设备牌证进行出租、安装. 4.2 建机一体化企业 4.2.1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与环保等保证体系,设立完善的机械设备运营、安全和事 故应急机构,成立专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保养、维修和应急救援等队伍. 4.2.2 建机一体化企业配备的机械员、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 取得相应证书,并应在其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4.2.3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并应规定工作内容、 职责与权限、 工作程序及标准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1 建筑起重机械采购、租赁、安装、使用、检查、检测、验收、维修、保养、拆卸、转让、报 废和应急救援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建筑起重机械从业人员的配备及其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奖惩等各 项规章制度.

3 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4.2.4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安全管理, 并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4.2.5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基地. 4.2.6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财产意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5 4.3 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管理 4.3.1 具有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省外建机企业在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使用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均可通过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 ,依据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基本条件要求和申请程序,申请进 入 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 4.3.2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要求实施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将考评情况录入 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 . 4.3.3 建机一体化企业不满足名录基本条件要求, 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合格的清出建机一体化企 业名录. 4.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出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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