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 年9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根据

1993 年10 月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9 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 修正 根据

2007 年6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07 年12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

2011 年6月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8月31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 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 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 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 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 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 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 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 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 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 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 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 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 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 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 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 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离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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