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04
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 (平保养发[2013]204 号,2013 年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民用燃气的用户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 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 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 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给付意 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

009 号 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 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 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意外医 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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