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4

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 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 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 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 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 《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

2 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 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 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 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 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 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 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 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 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 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 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 、心肌病、 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 滥用和依赖.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

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 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 、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 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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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 准的化学类、 化工与制药类、 药学类、 生物科学类、 公安技术类、 地质学类各专业, 医学类各专业;

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 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 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 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 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 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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