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04
第1页,共8页内容索引第I部份:卫生局的指引2-4 1.

1. 关於药房21.2. 关於药行31.3. 关於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41.4. 关於中药房4第II 部份:消防局的指引5-6 第III 部份:劳工事务局的指引7-8 备注:1. 药物业商号包括药房、药行、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以及中药房;

2. 申请人应留意设置期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商号设置及装修;

3. 申请人设置及装修药物业商号时,应参考第I部份内卫生局对不同商号(如药房、中药房等)的指引;

同时,所有药业商号均应参考第II 部份消防局的指引及第III 部分劳工事务局的指引;

4. 本指引的资料由卫生局、消防局及劳工事务局提供;

5.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85983522 向卫生局药物事务厅稽查暨牌照处、83960374 向消防局或83999157 劳工事务局职业安全健康厅查询.药物事务厅稽查暨牌照处 地址: 士多鸟拜斯大马路

51 号华仁中心四楼

电话:

85983522 (总机);

传真:28524016 药物业商号设置及装修指引 第2页,共8页第I部份:卫生局的指引 1.1. 关於药房: 根旁率湃盏58/90/M 号法令,药房的间隔及设施设备应:间隔:药房最少需具备下列第1到第5点的间隔(第

41 条)1派药室或接待公众室2足够能力库存使药房可正常运作所需药物的间隔3行政工作的办公室;

4员工使用的卫生及存放衣服的设施5具备条件配制即时调配处方药物的实验室6拟配制其他药物的药房,必须拥有具备适合有关药物处方技术的规模及设备的实验室7地面、墙壁及天花,必须是可洗濯及易於清洁的8上述第1到第3点以及第6点所指的间隔,必须具备空气转换及空气调节系统.9倘药房拥有位於其本身以外的其他仓库时,须强制性地通知卫生局并须符合第7到第8点所指的条件.家h及设备:药房必须最少拥有下列的家h(第

42 条)10 在派药室内用於存放用以售卖药物的玻璃柜11 用以存放麻醉药物、精神科药物及其他含毒性或有危险性产品的关闭柜或保险柜12 接待公众的柜台13 摆放物料的柜14 用以存放必须冷冻保存药物的冰箱15 给药房员工存放衣服的关闭柜招牌(第

43 条):

16 药房必须由一个用中葡文书写 药房 且固定在门外当眼处的招牌所识别17 在药房内公众当眼处,应有担任技术主管职务药剂师的姓名18 在药房的招牌上,除第16 点所指及药房名称、开设日期、电话号码之外,不得写上其他指示第3页,共8页1.2. 关於药行: 根旁率湃盏58/90/M 号法令,药行的设施设备应:设施及设备:药行的设施必须最少拥有下列的间隔(第

69 条)1派药或接待公众的间隔2适合库存药物及其他药物产品的附属间隔3卫生设施药行必须最少拥有下列家私(第

69 条):

4 在派药室内用以摆放药物的玻璃柜5接待公众的柜台6给予其他产品使用的柜7给予须冷藏保存药物使用的冰箱8药行的设施必须遵守那些九月十九日第58/90/M 号法令要求药房的安全、整洁、卫生等的规定及拥有适当的空气调节系统名称及招牌(第

70 条):

9 药行的名称不得包含任何能使公众将其与药房混淆的成份10 药行的招牌,宣传物及印刷品,除其名称、运作地点、创立日期,运作时间及电话号码外,不得包含其他指示第4页,共8页1.3. 关於药物产 品 出入 口及批发 商号 : 根旁率湃盏58/90/M 号法令, 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的设施设备应:在不妨碍关於商业用途设施须遵守要件的法例的规定时,药物产品出入口及批发商号的商号,必须具有下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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