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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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 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四章 报告递交及公示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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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 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 能源和环境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国务 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

32 号) 、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12-2020 年) 》 (国发〔2012〕22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的平均燃 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生产情况进行管理,两项目标要求分 别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 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等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含非插电式 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新能源乘用车,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 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 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 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 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 产企业.

3 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 ,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 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为企业在核算年 度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当年度对应生产或进 口量乘积之和除以当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计算得出的平均燃料 消耗量,以下简称实际值.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为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 的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当年度对应生产或进口量乘 积之和除以当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计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 量,以下简称目标值.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乘以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以下简称达标值.年 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 源乘用车生产情况的管理工作,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 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平台并发布相关信息,推动企业利用 信息网络进行积分交易.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4 第八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 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 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对国产乘用车产品与 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 第九条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和目标值的计算 方法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 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 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 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 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布的停止生产或进口车型 的数据) , 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采用最大的燃料消 耗量. 第十一条 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 座椅排数等不同 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 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第十二条 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核算数量为核算年度内 的乘用车产量(不含乘用车出口量) .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的核 算数量为核算年度内经中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 际进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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