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04
环卫工人在免费饮水处休息、 补充水分.

本报记者 王君 通讯员 万子铭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扰乱市场秩序情 节严重的行为. 经营 顾名思义是一 个长期的持续性的行为.非法经营 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包括生产环 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 储存、 运输、 加工、 批发、 零售等一系列活动. 近年来, 南安不断加大销售假烟 行为的打击力度, 深挖上下线, 惩治 了一批生产销售假烟的违法分子, 有 效净化辖区卷烟市场, 维护了广大消 费者的权益. 【案例】 兄弟俩储存烟丝 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2013 年4月, 溪美人郑某章经徐 某峰 (已判刑) 介绍, 向省新镇西埔村 林某租用一幢楼房的二楼作为烟丝 仓库.同年

5 月, 郑某章到云南省绿 丰县乡下收购了一批烟丝, 通过货车 运回南安, 再由徐某峰驾驶郑某章所 有的一辆小型面包车, 伙同郑某章的 弟弟郑某参, 利用夜间将这批烟丝中 转运输到西埔村的仓库储存. 2013年7月22日, 市烟草专卖局 会同市打假办在该仓库内查获烟丝

134 袋 ,净 重2866.6 公斤,案 值164686.17 元.2014 年11 月6日, 郑 某章被溪美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4年11月29日, 郑某参到公安部门投案.

2015 年2月, 市法院审理认定, 郑某章、 郑某参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 律法规, 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 罪, 其中郑某章为主犯, 郑某参受召 集帮忙中转烟丝,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 助作用, 是从犯.根据犯罪事实、 情 节和社会危害后果, 结合二被告人在 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归案后的 认罪、 悔罪表现, 判处郑某章有期徒 刑2年6个月, 缓刑

3 年, 并处罚金

1 万元;

判处郑某参有期徒刑

1 年6个月, 缓刑2年, 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 作案工具面包车1辆, 依法上缴国库. 【解析】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草 三情形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侵犯 的是国家对专营、 专卖物品的管理秩 序.根据刑法第

225 条的规定, 未经 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 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 品,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就构 成非法经营罪. 所以, 只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 下, 经营 (包括生产、 运输行为) 烟草 专卖品, 就已经侵犯了国家对专营、 专卖物品的管理秩序, 完成了非法经 营罪所要求的全部犯罪构成, 当然构 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既遂.非法经 营罪的立法本意在于惩治非法 经营 , 并不要求实际销售或以销售成 功为既遂条件, 只要非法经营情节严 重, 即非法经营规模达到了一定的程 度或数量, 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 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 非法经营 罪的立案追诉有下列3种情形: 1.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 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非法经营 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 郑某兄弟等人未经许 可,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扰乱市场 秩序, 且数额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追 诉标准, 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 (烟草打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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