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04 |
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 2012-21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参股的四川锦宇投资有限公司起诉 四川金恒德西部国际汽车产业采购中心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近日, 本公司接到关联公司四川锦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四 川锦宇" )通知,称其起诉"四川金恒德西部汽车产业国际采购中心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金恒德" )和第三人浙江金恒德国际物流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恒德" ) .由于本公司持有"四川锦宇"39.06% 股权, 可能涉及本公司相关股权利益. 因此, 本公司将此案情况公告如下, 并将根据案情进展情况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投资参股的"四川锦宇"因与合作方"浙江金恒德"存在合作 投资分歧,于2012 年6月21 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 诉状,提起民事诉讼.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7月1日向"四 川锦宇"送达了《受理案件及举证通知书》以(2012)温江民初字第
1697 号案立案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起诉立案的(2012)温江民初字第
1697 号案,原告为"四川锦
2 宇" , 法定代表人胡先麒;
被告为"四川金恒德" ,法定代表人陈午新;
第三人为"浙江金恒德" ,法定代表人周金法. 本案原告"四川锦宇"与第三人"浙江金恒德"同为本案被告"四川 金恒德"的投资合伙人. "四川锦宇"于2008 年10 月23 日通过受让"浙 江金恒德"所持"四川金恒德"50%的股权后成为"四川金恒德"的投资 股东,与本案第三人"浙江金恒德"分别占有"四川金恒德"50%的股权. 由于在近四年的合作中因诸多因素的原因,双方一直合作不和谐,特别是 在重大经营决策上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双方分歧很大,因此,双方共同登 记注册的项目公司几乎不能开展正常的工作,处于一种瘫痪的僵局状态. 原告在这种情况下,虽经多种方式努力来挽救项目公司,但无法得到第三 人的理解和配合,为打破这种僵局,减少投资人的损失,原告"四川锦宇" 不得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散双方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本次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第一项,依法判决解散被告公司;
第 二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目前为双方举证期间.
四、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经核查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占原告"四川锦宇"39.06%的股权(详见2011年8月3日《关 联交易公告》 ,公告编号:2011-24) ,无论本案的最终结果如何,本公司 在"四川锦宇"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均不会发生变化. 如果本次诉讼原告"四川锦宇"胜诉, "四川金恒德"将解散清算, 本公司将根据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对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承诺及补充承诺
3 (详见2011年8月23日《关于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西部汽车 城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本公司 4960.31万元债务补充承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1-34) ,即以现金和持有本公司股份处置予以清偿. 如果本次诉讼原告"四川锦宇"败诉, "四川金恒德"公司仍然存续, "四川锦宇"持有"四川金恒德"50%股权不变. 鉴于本公司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对本公司持有"四川锦宇"39.06% 股权的安全性作出了承诺和补充承诺, 因此本公司相关资产不存在减值损 失,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