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7-04
3 3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2016年4月27日 星期三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何靖新闻热线 (010)

67550738 电子信箱:anjian@rmfyb.

cn [现在开庭] 公告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7日(总第6647期)金凯利 (泉州)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尹建松 (系死者杨林之 妻) 于2016 年4月1日提出关于杨林的工伤认定申请, 本局于 2016年4月11日受理. 因 《受理决定书》 和 《举证通知书》 无法送 达你司, 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规定, 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举证. 如不举证, 本局将 根据尹建松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本案 《受理决定 书》 和 《举证通知书》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宏涛、 申火成、 吕占良、 卢宝 生: 本院受理邯郸市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思 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京联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王宏涛、 申 火成、 吕占良、 卢宝生借款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 告送达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冀04执异16号执行 裁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贺彬、 张鹄: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景坡与被执行人郭贺 勋、 河北迅达经贸有限公司、 张鹄、 郭贺彬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 得利一案, 因你们去向不明, 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文 书, 依照法律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被执行人郭贺彬名下的坐落 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佳园3-1-1-1501室 房产一套的博泰房估字第01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估 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21.26万元) 、 石家庄市槐安东 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8-1-1209室及063号地下停车位的博 泰房估字第01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 产评估值为人民币55.74万元) 、 金源商务广场018-1-1210室及 064号地下停车位的博泰房估字第0122号房地产估价报 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值为人民币55.74万元) 、 金源商务 广场018-1-1211室的博泰房估字第0117号房地产估价 报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8.53万元) 、 金源商 务广场018-1-1212室的博泰房估字第0118号房地产估 价报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及其所属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人民 币35.78 万元)、 金源商务广场 018-1-1213 室的博泰房估<

2015>

字第01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值 为人民币113.5万元) 、 金源商务广场018-1-1214室的博泰房估 字第012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 值为人民币47.45万元) 、 鹿泉市京赞公路龙泉花园西区26-1- 401室房产一套的博泰房估字第01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书 (估价结果: 该房产评估值为人民币63.27万元) 及本院 (2015) 深执字第00017-2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内容: 拍卖被执行人郭贺 彬名下的坐落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80号盛景佳园3- 1-1-1501室房产一套、 石家庄市槐安东 路152 号金源商务广场 018-1-1209 室、

1210 室、

1211 室、

1212 室、 1213室、 1214室房产六套、 鹿泉市京 赞公路龙泉花园西区 26-1-401 室房产一套、 选取拍卖机构通知书、 拍卖通知书、 自公告发布之 日起,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于公告届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 在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选取拍卖机构, 逾期不到, 视为放弃 相关权利. 公告届满后第35日上午9时进行第一次拍卖 (以评估 价作为拍卖的保留价) , 第一次拍卖流拍的, 自流拍之日起第30 日上午9时降价20%予以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 自 流拍之日起第30日上午9时再在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降价 20%予以第三次拍卖. [河北]深泽县人民法院 杨后凡、 黄艳霞: 本院受理张相付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 依法委托湖北大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鄂 K0X951 号奥迪 A6L 型轿车进行了评估, 现作出鄂大成评报字 (2015) 第089号评估报告, 评估标的的价格为: 88400元. 因你们 下落不明, 依照法律规定, 本院向你们送达评估报告. 自公告登 报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 本院司法技术科选择拍卖机构, 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院将组织 拍卖. [湖北]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贺庄宁(身份证号码 430304197603270012, 男, 汉族, 1976年3月27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平青 龙桥21号附53号) : 本院受理鄢勤云申请执行你 (2015) 岳执字 第669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依据系本院 (2014) 岳民初字第90号 民事判决书], 因你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 岳执字第669号执行决定书、 限制消费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 即视为送达. [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郑小乐、 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郑小乐、 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 南民初字第3816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612号执行通知书.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即日 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周芳、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周芳、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南民初字第3814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610号执行通知书.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即日 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徐庆明、 陈香兰、 天津新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徐庆明、 陈香兰、 天津新春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 南民初字第3809号民 事判决书,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550号 执行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 后次日起即日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 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周国星: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周国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 南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 执614 号执行通知 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即日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黄思杭、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黄思杭、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 南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 执608 号执行通知 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 即日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朱浩、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朱浩、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 南民初字第3812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606号执行通知书.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即日 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的, 本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良华、 连莲月: 本院受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中涵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 张良华、 连莲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申请执行 (2014)南民初字第3803号民 事判决书,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604号执 行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自公告期满后次 日起即日内, 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 的, 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丹芭碧商贸有限公司、 蔡玉华、 郭凤岐: 本院受理宋 铠君诉天津市丹芭碧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 任公司、 蔡玉华、 郭凤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宋 铠君申请执行本院 (2013) 一中园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 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执21号执行通知书. 自公告之 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明 (天津) 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马全与你 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因你方下落不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16) 津0104执755执行通知书, 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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