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04
1 隆安县环境保护局文件 隆环建字〔2019〕9 号 关于年产

5 万吨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 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宁市凯侨化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

5 万吨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年产

5 万吨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项目(项目代码 2018-450123-26-03-044030)位于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电灌管理 站.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本项目为租赁原隆安县泰达淀粉有 限公司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营运,项目用地 33335m

2 ,由生产车 间、仓库、检测实验室、办公室、职工宿舍等组成,项目建成后 可年产

5 万吨复混肥.总投资

2648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 37.7 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1.42%.

二、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 防治和应急措施,确保达标排放,保障环境安全.

2

三、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许可有关管 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使用的二台热风炉、一台蒸汽锅炉,所用燃料只允许 以生物质颗粒做燃料;

严禁使用硫酸等危化品做添加材料;

禁止一 切生产废水进入外环境.

五、项目须按照申报工程的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 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须报我局重新 审核.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办法(试行) 》 第八条规定,自本批复下达后,你单位须向隆安县环境监察大队 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七、本审查批复是该项目环保审批的法律文件,批复的各项 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9 年3月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领导、环境监察大队 隆安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 年3月日印发 (共印

8 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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